2012年5月7日 星期一

領統一發票購票證一定要負責人本人去嗎


新辦公司
1.國稅局公文。
2.公司大、小章。
3.負責人身份證件(正本及影印本、印章。)
4.統一發票章。
5.房屋稅單或房屋租賃契約。(最近的戶籍謄本也行)
(如為外國人加附居所證明或護照影本) 


變更負責人準備資料:
1.國稅局公文。
2.舊的發票購票證
3.公司大、小章。
4.新的負責人身份證件(正本及影印本、印章。)
5.新、舊統一發票章。
7.房屋稅單或房屋租賃契約。(最近的戶籍謄本也行)
(如為外國人加附居所證明或護照影本)
為防杜不法集團利用人頭虛設行號冒領統一發票,
也為了保障營業人的合法權益,
當更換負責人時,國稅局會要負責人親自到場簽字,
表示他同意開立公司
須帶房屋租賃契約書,是因為國稅局在防止人頭公司成立。

版主提到負責人長期在國外,如果不是境外公司。
以下一個新聞案例倒是負責人該注意的事項:
雙重國籍者若有來自台灣的所得,到底該怎麼繳稅?
財政部指出,有雙重國籍的民眾,只要在台設有「住所」,
(每次回國都住在戶籍地,國稅局因此認定甲君「有國內居住的事實」)
即使全年在台居留時間未達183天,凡有中華民國境內所得,
必須比照居住者,在5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最高稅率達40%
不能以「非居住者」身分按20%稅率就源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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