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4日 星期五

公司法律小常識

2007/12/18公司舉行與公司的法律顧問會面讓我們就一些法律疑問提出來請律師說明,
律師全程是以他提問我們回答在就我們的回答內容中的法律錯誤認知來做說明及解答。
會議心得是
證據力 傳真才有(影本不算因為可以造假),email及mail沒有(除非是存證信函)
法律行為 (請求權+證據力=>請求成立)
法律的條文你可以依據來作為請求(不需要證據),
但是要請求成立要有證據力的證據。

已上是簡單心得,紀錄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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